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和《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具体事故分级、评估指标和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执行。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降低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应对,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有效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公示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加强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需要专业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专业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采集样本,开展检测,为事故应对提供科学依据。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做好应急所需物资的保障。使用储备物资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需要。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管和评估。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省食品安全办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在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掌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应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办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地区和组织通报我省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省食品安全办。
(7) 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办应在知悉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Ⅰ级或Ⅱ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水利、农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水利、农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Ⅰ级或Ⅱ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Ⅰ级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Ⅱ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事发地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食品安全办报送工作总结。市(州)食品安全办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所辖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
省食品安全办应根据以下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1)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
(2)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
(3)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等。
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本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办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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