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加强省政府赋予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处置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相关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四)组织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
(六)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七)参与组织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八)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组织人民防空科学研究。
(九)对公民进行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训练。
(十)负责全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的管理。
(十二)战时组织指导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和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三)承办省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法规处)。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全省人民防空普法教育;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行政监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协助管理市(州)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工作。
对外可启用人事处印章。
(二)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参与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参与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综合利用规划,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重点项目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平时负责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造价等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和质量监督管理;战时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急技术转换;指导人民防空工程抢修、完善、利用等各种防护技术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民防空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指挥宣传处。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参与组织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人民防空演习;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组织人民防空科学研究。
(四)信息处。
组织编制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人民防空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和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开发利用,组织通信战备值勤、空情预警、业务训练;战时组织防空袭通信保障。
(五)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人民防空统计、财务、审计、资产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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